藥界轟中藥販賣新制「退無可退」 下周提告衛福部2官員

一紙販賣新令幾乎引爆中醫藥與西藥界戰火,藥師公會全聯會日前號召數千人走上凱道,要求撤除衛福部318對藥事法的解釋令。今天更發出怒吼,將於下周一赴北檢提告衛福部長邱泰源及中醫藥司長蘇奕彰違法圖利。
藥師公會全聯會今天表示,「藥界怒吼『退無可退』提告護全民用藥」,將於下周一上午10時,到台北地方檢察署,提告邱泰源及蘇奕彰違法圖利。
事件源起於,衛福部今年3月18日公告「藥事法」103條第2項解釋令,開放具中藥或生藥相關背景,並完成一年以上實務歷練者,依法申請登記經營中藥販賣業,也明定申請者須修習35學分的專業課程,涵蓋藥材鑑定、炮製加工與儲存管理、藥理基礎、法規認識及經營實務等5大領域。
藥師公會直言,318解釋令違反「藥事法」第103條第2項本文及立法意旨的1141860113號解釋令,使不具專業藥事人員資格者得以經營中藥販賣業,違反「藥事法」第28、29條中藥販賣、製造業應由中醫師或藥師駐店管理原則,恐將對國人用藥安全產生重大危害。
藥師公會強調,經多次透過各種方式陳情、溝通及協調,希冀衛福部及中醫藥司能夠懸崖勒馬,撤回違法解釋令,但邱、蘇2人依然一意孤行,「至此藥界已退無可退」,也透過包含今年5月4日於凱達格蘭大道的集會行動表達藥界聲音。
藥師公會指出,本次邱泰源及蘇奕彰堅持以違法解釋令使原為日落條款的「藥事法」第103條第2項變為日出條款,圖謀部分無藥事人員資格,欲從事中藥販賣業者的利益,涉及「刑法」第131條及「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嫌,「本會將委任律師,5月12日(星期一)正式赴臺北地方檢察署提告」。
針對藥界對解釋令的疑義,衛福部中醫藥司先前回應,本解釋令並無扭曲藥事法第103條立法意旨,為釐清藥事法第103條第2項意旨,衛福部前於102年1月18日法規委員會議討論決議為藥事法第103條第2項條文,依其文義應分成「八十二年二月五日前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核,予以列冊登記者」,以及「領有經營中藥證明文件之中藥從業人員,並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得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有關該法條後段條文所稱之人員,不受82年2月5日的時間限制。
此外,中醫藥司表示,中藥販售權並未被不當放寬,本解釋令新增人員的業務範疇,仍限於藥事法103條第3項所訂的中藥販賣業務範圍,且不涉及中藥調劑業務,與現行中藥商無異,並未放寬,絕無侵害藥師專業權限。
解釋令所新增人員,需修習中藥核心課程35學分,且須經實務歷練一年以上,始取得擔任中藥商之資格,確已具備充足的中藥專業知能,可為中醫藥產業挹注新血,提升中藥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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