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判決催出遺產稅新制 資誠點名繼承人留意四大重點

夫妻間的贈與,未來在一方過世後也可能被列入遺產課稅範圍。專家提醒,財政部28日發布新規,針對「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明定課稅處理原則,未來若丈夫或妻子在過世前兩年內,曾將現金、股票或不動產等資產贈與配偶,這筆贈與將視為「擬制遺產」,列入遺產總額課稅,且由配偶一人單獨繳納,不得作為剩餘財產分配的抵扣項目。
這項規定源自憲法法庭2024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財政部據此制定過渡性辦法,未來《遺贈稅法》將進一步修法調整。資誠家族辦公室主持會計師洪連盛提醒,這不只是針對新發生的繼承案件,連2023年10月28日憲法判決日前已發生但尚未核稅、仍在訴訟階段的案件,也一併適用。
洪連盛說明,新制下將分為兩張稅單處理,一張是配偶針對贈與財產(擬制遺產)單獨繳稅,另一張則是全體繼承人(包含配偶)共同繳納死亡時遺產部分。
舉例來說,以丈夫過世前兩年贈與妻子500萬元為例,死亡時遺產為6,000萬元,則遺產總額視同為6,500萬元,妻子須針對這500萬元部分獨自負擔約21萬元遺產稅;其餘6,000萬元則由繼承人共同繳納約254萬元稅金。
此外,新原則允許將這500萬元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扣除額,並提高妻子可請求的數額,從500萬增加到1,250萬,但實際支付時卻不得以贈與金額作為抵扣。
洪連盛提醒,若妻子依法可請求1,000萬元,仍須從遺產中額外支付,不能用之前贈與的500萬抵充,實際上壓縮了其他繼承人可分配的遺產。
至於稅款的繳納方式,若繼承人或配偶現金不足,可申請分期或以實物抵繳,但條件嚴格,例如配偶欲用其他遺產抵繳稅額,須全體繼承人同意;反之,繼承人若想以配偶名下的贈與財產抵稅,也需取得配偶同意。
新制也規範漏報處罰標準,若遺漏申報擬制遺產,僅罰配偶;若漏報其他遺產(如存款或房地產),則處罰所有繼承人。而最棘手的問題在於,若配偶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稅局將無法對她開單,也因憲法判決限制,不能將這筆稅轉給其他繼承人,恐成「稅款懸置」的黑洞。
洪連盛建議,當前應盡速採取四項行動,一是檢視近兩年有無夫妻間高額贈與;二是預留稅源,準備足夠現金或高流動性資產;三是安排剩餘財產分配時的現金支付能力;四是評估拋棄繼承對稅務的影響。
他強調,這次變革揭示「跨世代稅務治理」的重要性,家族傳承規劃不應拖延到最後關頭,建議從資產配置、贈與時機到稅負設計及遺囑安排等面向,都應及早布局,並善用信託與專業顧問團隊,才能將複雜的稅法轉化為穩健的傳承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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