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擬修金併法 金管會:不宜有逾越金融監理特別規定

立法院財委會明天將審查立委提出金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增訂併購金融機構應概括承受勞動契約等勞動權益事項。金管會表示,不宜在金併法內有逾越金融監理範圍的特別規定,審視過往金融機構併購案,對勞動權益的保障皆已優於勞基法。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明天將審查立委牛煦庭等17人擬具「金融機構合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針對修法意見,金管會書面報告內容指出,金融機構合併法(金併法)是提供金融機構辦理合併、程序簡化的專法,若涉及勞基法等其他法律實質部分,須尊重所屬主管機關的權責與法律架構,不宜在金併法內為逾越金融監理權限範圍的特別規定。
金管會指出,立委提案修正條文第15條第1項規定金融機構合併時,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概括承受勞動契約,將使金融業與其他行業適用的商定留用原則不一致。審視過往金融控股公司與金融機構併購實務,對勞動權益的保障皆已優於勞基法。如為保障各行各業併購案件的勞工權益,不宜因不同業別而有差別待遇。
金管會指出,修正草案規定併購方概括承受原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等,可能影響合併後兩方員工及人事制度等整合,降低金融機構併購意願,擬退場的金融機構無法藉由整併退場,改循其他方式處理,未必對員工有利。
金管會指出,目前金融機構向主管機關申請合併時,應提具員工權益處理(如安置員工計畫)等重要事項說明,金管會也就員工權益保障等事項納入審酌,並督導金融機構確實依勞動基準法(勞基法)辦理。金控收購金融機構案例,金管會審查過程都要求金控說明與工會就員工安置計畫的協商結果,並於核准函中要求,對被併購公司員工權益保障部分,請存續公司持續維持勞資關係和諧。
此外,勞動部與金管會過去面對併購案時都會合作,也配合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適時介入協調,除了要求金融機構依法辦理勞工權益事項外,並協助勞資雙方協商員工安置計畫,以保障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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