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費獲保險理賠 不能列扣
進入報稅季,不少人會利用申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來降低稅負,只是搞錯扣除條件,不僅無法節稅,還可能被補稅,最常見的錯誤,就是將已獲得保險理賠的醫藥費也一併申報,違反「不得雙重給付」的原則,最終會遭國稅局剔除扣除額並補稅。
台北國稅局說明,根據《所得稅法》規定,醫藥以及生育費的扣除項目,原本是為了減輕民眾面對疾病、生育時的經濟負擔,因此允許將實際支出的費用列入扣除,以降低綜合所得稅的稅基。
不過,這項扣除必須符合一定條件,首先醫療費必須支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機構,或經財政部認定帳目健全的醫療院所,且支出內容須與身體疾病治療或生育相關。
但若這筆醫療費用已經由保險理賠補償,就不再屬於納稅人實際負擔,因此無法重複享有稅賦減免。稅法也明確規定,醫藥費若已受有保險給付,不得再列報為扣除額,否則違反原本的立法目的。
舉例來說,納稅人小花(化名)在2023年度綜所稅申報時,檢附醫院開立的醫藥費收據,列報20餘萬元的扣除額,但是,其中5萬多元實際上已經獲得保險公司理賠,國稅局查核後,依法剔除這部分金額,並不予認列。
不過,小花主張這筆保險金是他多年繳保費換來的返還,應不影響列報,但國稅局駁回其復查,認定醫療保險的本質就是幫助分擔醫療費用,既然已獲給付,這部分支出即非自付,自然不符扣除條件。
國稅局強調,醫療保險的理賠屬人身保險給付,雖然可免納所得稅,但與此同時,民眾也不能既享有保險給付,又再列報扣除,提醒納稅人填報前務必確認清楚支出來源與給付情況,避免因誤報而遭到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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