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電延役修法通過 經部:現執照效期為40年、核三2號機須停機安檢

立法院於13日三讀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條文修正案,賦予核電廠取得延役或重啟的法律依據,後續仍需待主管機關修訂子法及相關核安檢查要求事項,台電公司方能進行評估。而現有運轉執照的有效期限仍為40年,因此仍需屆期停機。
經濟部表示,核能發電不同於傳統水、火力電廠只要中止水流或火力燃料的能量輸入就會停止運作,核燃料的連鎖反應一旦啟動就會持續反應,必需透過控制棒及冷卻系統等各項設備外部介入,方能維持核反應穩定可控以確保安全。
因此,經濟部表示,核三廠2號機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將於5月17日屆滿,各項設備仍需進行安全評估,若須汰換需進行設備採購,並依據主管機關規範,提出申請與進行核安審查,以確保核能安全為核能使用的最大前提。經濟部在「核能安全」、「核廢料可處理」及「社會有共識」三大前提下,定當督促台電公司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經濟部表示,因核電廠已運作多年,台電公司需依國際標準,針對核電廠重要設備及結構物件進行通盤性盤點與檢視,亦即安全總體檢、結構設備組件壽期管理、設備汰換更新、針對福島事件安全強化及耐震補強評估,且再運轉計畫需經國際同儕及監管單位核安會等審查,並依審查意見改善通過,單純修法並無法保證核安,亦非使用核電的負責態度。
此外,經濟部表示,核能是否能實際延役或再運轉尚須考量核廢料處理及社會共識,社會溝通仍是重要的社會工程,其中朝野共同面對核廢的各階段處理非常重要,如低放射性廢棄物本部於2012年依法選定兩處候選場址,惟地方政府拒絕協助辦理公投,導致無法繼續推動;經濟部2024年5月10日公告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專案辦公室設置要點以研擬高放射性廢棄物立法相關作業,並積極與NGO等關切核廢處置之相關團體進行討論,並期望朝野、中央與地方政府及民眾能共同攜手面對核廢處理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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