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電廠可延役20年 閣揆指核三仍要除役

趕在核三廠二號機運轉執照本周六到期,台灣正式進入非核家園前,立法院昨三讀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正案,核電廠運轉執照有效期最長四十年,期滿後得申請換發執照,換發的運轉執照有效期間,自執照生效日起算,最長廿年。
核電廠運轉期限延為60年
核電機組運轉期限延長,國際間已有多國採行類似作法。日本在二○一一年福島核災後修法,將核電廠運轉期限從四十年延長到六十年;二○二三年日本再修法,扣除停機、歲修等時間,核電廠實際運轉時間可逾六十年。
雖然在野黨修法讓我國的核電廠延役有了法源依據,但行政院昨天表示,修法無涉核三廠二號機,目前也無相關延役評估規畫。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即使完成修法,核三廠仍要依法除役,重啟至少需要三年半,期間就算缺電,也無法靠核三解決。他強調台灣沒有缺電,當前政府持續發展多元綠能,並期待台電大型電廠能陸續完工,再搭配民營電廠,台灣到二○三二年前用電無虞。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年三月卅一日初審通過核管法第六條修正草案,國民黨及民眾黨立委表示,放寬規定給予彈性,並不代表馬上就要進行核電延役;民進黨立委質疑核廢料無法處理,核電廠延役恐將產生更多核廢料,條文最終保留送黨團協商。
換執照須確認無安全顧慮
立法院會昨天處理討論事項,朝野黨團皆甲級動員,藍白黨團提出再修正動議條文,最終憑藉人數優勢通過,完成三讀修法。
根據三讀條文,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如果在期滿後必須繼續運轉,經營者得在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未照規定換發執照不得繼續運轉;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須再繼續運轉,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經確認無安全顧慮並審核同意換發執照,始得繼續運轉。
在野:為能源安全開扇門
國民黨立委葛如鈞表示,核電雖非完美,對台灣卻有其必要性,更是當今國際能源政策的主流趨勢與共識,本次修法並非為延役而修法,而是為台灣能源安全打開一扇務實的門,讓政府在面對日益嚴峻的供電挑戰時,多一項可用的政策工具。
民眾黨立委張啓楷說,核管法早在八年前就開始討論,目前世界趨勢就是返回核能,多數先進國家也都延長核電廠使用年限,在野黨修法去除法律障礙,主動權仍然在執政黨手上,「如果以後不實施,造成電價上漲、人民健康出問題,民進黨要負全部責任。」
民進黨立委吳思瑤指出,藍白不敢推動「高低階核廢料選址條例」,選擇性修法根本詐騙全台灣,全世界沒有任何一個核電廠「除役後又重啟」;如果國會都沒有共識,社會能有共識嗎?藍白要當詐騙集團,民進黨拒絕當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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