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管法三讀 核安會:由經部台電決定是否提換照申請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核管法,核電機組得延長運轉年限最長20年。核安會表示,若執照屆期後要繼續運轉,須由經濟部及台電就機組現況,依法規要求並在符合國際安全標準下,評估繼續運轉的安全性、可行性及執行效益,決定是否提出換照申請。
核安會將審視修法對相關法規的影響,做好核電廠各項安全管制工作。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核電機組運轉執照有效期間最長為40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換發的運轉執照,其有效時間自執照生效日起算,最長為20年。
核安會透過新聞稿表示,台灣在制定核管法之初,即已參照國際核能法規,針對核電廠興建、運轉及除役各階段,訂定相關管制規定。其中,對於核電機組運轉執照期滿要繼續運轉者,亦已明訂提出申請換發執照期限及相關技術評估要求,與先進國家作法相同。
核安會指出,立法院本次三讀通過的核管法第6條修正草案內容,主要是放寬提出運轉執照換發申請期限規定,並且允許執照屆期機組,仍可申請換發運轉執照。
核安會強調,政府已多次表示,核電的使用要以確保核安、核廢料可處理及社會有共識為前提。若核電廠執照屆期後要繼續運轉,仍須由經濟部及台電公司就機組現況,依照法規要求及採用和國際一致的安全標準與作法,評估繼續運轉的安全性、可行性及執行效益,決定是否提出換照申請。
核安會表示,作為核能安全主管機關,將審視修法對相關法規的影響,並持續本於職責與專業,做好核電廠各項安全管制工作,為民眾安全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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