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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日宣傳公投禁夾帶罷免 違者可判2年、最高罰20萬元

第二波立委罷免案與核三重啟公投將在8月23日投開票,中選會主委李進勇今提醒勿在公投宣傳夾帶選罷事項宣傳。中選會稍早補充3項注意事項,其中依公投法第22條規定,著具有公民投票相關文字、符號或圖像貼紙、服飾等、干擾他人,違者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中選會表示,罷免投票日當天,也不能有罷免宣傳活動,或是藉由公投民調、公投宣傳挾帶罷免宣傳活動。即罷免投票日當天,依法仍禁止各式競助選活動,此為公職選罷法第56條明定。
中選會指出,公投法部分,對於公投宣傳雖予以寬解,即沒有像是公職選罷法第56條的明確規制與限制,但公投與罷免併同辦理時,則投票日當天仍不得藉由公投民調或公投宣傳挾帶罷免宣傳活動,則屬公職選罷法與公投法競合適用。
中選會表示,另依公投法第22條規定,「在公民投票案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包括穿著佩帶具有公民投票相關文字、符號或圖像之貼紙、服飾或其他物品、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違者依公投法第43條規定,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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