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艾珍遭假檢警詐騙 30歲車手判刑1年10月應賠98萬元
資深演員譚艾珍去年9月間遭假檢警詐騙面交98萬元,隔天返回台南第2次面交110萬元時,經台南市警第四分局育平所員警阻詐,在超商盤查逮捕30歲李姓車手,譚艾珍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官認李男犯3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判1年10月並判賠98萬元。
李男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與譚艾珍於警詢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扣案行動電話及偽造「請求暫緩執行凍結令申請書」2張,金額分別為98萬元、110萬元等證物佐證,認他自白與事實相符。
台南地院審酌,李男因貪圖一己私利,加入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假冒公務員收取告訴人遭詐騙款項進而轉交上手,所為致告訴人受有財產損失非輕,並使檢警難以追查資金流向。雖他犯後自始坦承犯行,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中偵審自白減刑規定,但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其損害,認他犯3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判1年10月。
此外,譚艾珍委託律師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但李男經通知,具狀放棄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權利。
台南地院認為,李男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不法侵害譚艾珍人格權及財產權,致她受有98萬元損害,李男及詐欺集團成員詐欺行為與她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李男及詐欺集團成員應共同對她遭詐騙所受損害負連帶侵權行為賠償責任,判李男應給付98萬元。
檢警調查,李男去年8月間加入詐欺集團,並擔任取款車手。去年8月14日佯裝桃園戶政事務所人員,以電話向譚艾珍謊稱有陳姓女子出示其資料要辦戶口遷移,電詢譚艾珍釐清。她表示應為詐欺案,對方隨即將電話轉接自稱165反詐騙的李姓警官,對方表示她涉及詐欺洗錢販毒案且為主要嫌疑人,正面臨逮捕羈押,但可請求檢察官分案調查。
詐團又將電話轉給自稱台北地檢署吳姓檢察官,經譚艾珍請求後,檢察官表示可接受其請求,然因會同公證處時,公證處不同意並堅持要求假扣押其部分動產、不動產,且因要重啟偵查,公證處裁定扣押其動產、不動產,並決定先扣押200萬元,致她陷於錯誤 ,同意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交付款項與房屋所有權狀照片檔。
李男依詐團指示,以手機下載偽造且蓋有台中地院公印的「請求暫緩執行凍結令申請書」,在超商列印後,假冒台北地院公證處人員,去年9月25日11時許在台北市某飯店向譚艾珍收款98萬元得手,並將暫緩凍結申請書交付她,謊稱結案後可向法院申請退款。
李男收款後,隨即在台北市某公園將款項交付予詐團成員,藉此掩飾詐欺贓款去向,製造金錢流向斷點。又與譚艾珍約定隔天交付餘款110萬元,但交款前,李男在安平區超商前,因形跡可疑經警盤查後,當場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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