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款卡交給詐團使用怕有刑責 謊稱搭火車遺失「罪加一條」
基隆市黃姓女子把提款卡提供給詐欺集團,並告知密碼,詐騙2名被害人近30萬元。事後為免被追究刑責,報案謊稱搭火車時遺失提款卡,罪加一條。法院審理時,黃女自白犯罪,除了幫助犯洗錢罪判刑3月,另被依誣告罪判拘役30日。兩案均可上訴。
判決指出,50多歲黃女去年6月上旬把名下銀行帳戶的提款卡,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並告知密碼。詐團取得黃女的帳戶後,由不詳成員詐騙黃男和鄒女,共把受騙款項近30萬元匯入黃女的帳戶並領出得手。
黃女為了逃避刑責,去年6月26日晚間前往基市警三分局百福派出所報案,指她的帳戶提款卡在搭乘火車時遺失,並遭詐騙集團成員侵占使用,導致被列為警示帳戶,所以她要提出侵占告訴。
桃園地檢署偵辦黃女的帳戶涉入的詐欺案時,黃女否認把提款卡及密碼交付給詐團使用,而是在搭火車時遺失,檢察官未採信,依幫助犯洗錢罪起訴。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時,黃女才自白犯罪,法官判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
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指黃女未指定犯人,並向警方誣告他人涉犯侵占罪嫌,足生損害司法機關偵查案件正確性,另依誣告罪嫌起訴黃女。
基隆地方法院審理時,黃女承認有檢方起訴書所寫的犯罪事實並認罪,請求法官給她改過自新的機會,希望從輕量刑,她也會與被害人協調賠償事宜。
法官指出,黃女明知提款卡是提供詐欺集團使用,竟謊報在搭火車時遺失,導致警方發動偵查,使不確定人有被追訴危險,浪費國家司法資源,侵害國家及不特定人法益,行為不該。念其坦承犯行,兼衡未有何人因她誣告受刑事訴追,再考量犯罪動機、手段與同事一起租房等生活情狀,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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