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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離婚財產分配差異大?律師:分配非絕對一人一半!

隨著兩岸婚姻日益普遍,離婚財產分配成為跨境家庭面臨的重要法律議題。台灣與大陸在夫妻財產制度上存在顯著差異,若未事先了解相關規定,離婚時可能面臨權益受損的風險,並提醒民眾諮詢專業的兩岸律師意見,以保障自身權益。
三種制度各有利弊 法定財產制保障經濟弱勢者
根據台灣民法,夫妻財產制度分為「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三種。若未特別約定,則推定適用法定財產制,離婚時需進行「剩餘財產分配」。若婚後一方專職照顧家庭、無薪資收入,法定財產制可確保其在離婚時獲得合理分配。
從不動產到退休金皆納入分配範圍
離婚財產分配項目涵蓋不動產、存款、投資、動產、保險與退休金等。若婚後以貸款購置房產,償還部分屬婚後財產,亦應納入分配;至於房產價值估算,則以離婚登記日或訴訟起訴日為準。
兩岸制度差異大 繼承與贈與財產分配結果截然不同
在兩岸制度比較方面,台灣法定財產制將繼承與無償取得的財產排除在分配範圍外;但大陸《民法典》則認定婚後所得原則上屬夫妻共同財產,除非遺囑或贈與契約明確指定僅歸一方,否則皆須納入分配。
兩岸律師楊軒廷提醒 離婚財產分配非絕對一人一半
一般印象中,大多認為離婚時須將財產分一半給配偶,然而,台灣與大陸皆允許法院依個案調整,例如一方惡意隱匿財產,或者婚姻期間完全未盡到家務、育兒等責任,法院認為平分財產財產顯有不公,就可調整剩餘財產分配的比例。
本文內容節錄自《兩岸法律大不同:婚姻案例解析》,由宸軒兩岸法律事務所律師團隊撰寫及整理。如遇法律問題,仍應向專業律師諮詢,以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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