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渡兩國論的兵役爭議 只是荒謬序曲

某男九年前申辦廢止台灣戶籍後入籍大陸,卻仍收到限期返台服役否則移送法辦的公文。該公文的法令依據為《兵役法》第一條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二項的但書,凸顯了把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兩岸關係法制,歪曲成務實台獨路線的「兩國互不隸屬」。立委沈伯洋主張修法免除這類情形者服役,則係基於「敵國論」,若依現行法律,他們本無在「台軍」服役的義務。
《兵役法》第一條固然明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的義務」,但兩岸條例明定「大陸地區」為中華民國政府尚無統治權的領土,並非屬於外國。因此,除非把「兩國論」偷渡進兩岸關係的法制中,否則兩岸間不存在雙重國籍的情形;台灣人改為設籍大陸者,也不發生雙重國籍者仍有服兵役義務的問題。
但以兩岸同屬一中的法理來看,中華民國男子即使在大陸設戶籍及須同時領用身分證,依大陸地區的兵役法仍有服役的義務。何況,兩岸條例所建構國家統一前的現狀,中華民國政府統治權僅及於法律定義的「台灣地區」,而徵兵行使統治高權的對象,自也限於具台灣戶籍身分者,才會衍生有依法服兵役的義務。
事實上,兩岸條例於二○○○年十二月修正後,使台灣人在兩岸間可有雙重戶籍,從而也發生了雙重服兵役義務的問題。二○○四年三月修正施行的新增第九條之一,主要仿照中國大陸關於「單一身分」的做法,再將可有雙重戶籍改回兩岸單一身分的設籍和居留等現行制度。在當時的修法說明中,還特別舉例可解決「雙重服兵役之義務」的問題。
當前兩岸關係的法理正朝兩國論和敵國論轉軌,台灣身分「合法轉移」成大陸身分才被歪曲成了行政不法。「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係規定兩岸為單一戶籍,本意是不得同時在台灣和大陸皆設有戶籍。第二項則規定「違反前項規定」時,原則上政府可廢止違反者的台灣戶籍,但因戶籍所衍生的責任和義務並不因此喪失或免除。然而,這些規定竟被適用成只要「身分轉移」即屬違法。
報載已為大陸籍卻接到服役通知的男子,早已主動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和戶籍,推測應曾依《廢止台灣地區人民身分及戶籍作業要點》第四點「自行申請」廢止戶籍,並依規定「繳還台灣地區之國民身分證」而經許可。換言之,他是遵循單一身分法制的合法轉移身分,就不應適用第九條之一第二項「違反前項規定」時的處置。同時,無論相對《兵役法》或《國籍法》,兩岸條例皆屬須優先適用的「特別法」,除非為偷渡兩國論而曲解法律。
此外,台人張立齊申領過的大陸定居證已失效一年,卻遭陸委會以新作成的行政解釋為依據,並認定一有申領行為即違法而廢止台灣戶籍。該解釋除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而違憲外,身分的得、喪及變更要視所具的有效資格或條件而定,但張被扭曲成行為應處罰的「行政犯」,所以才無視其既未設有戶籍且定居證也早失效。
類此荒謬的案件只是執行「賴十七條」的序曲,因為把兩國論和敵國論硬塞進一中原則的兩岸關係法制中,才剛開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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