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轉播 可以兼顧公益與隱私

對法庭活動轉播的修法提案,幾個法律團體提出反對意見,認為法庭活動轉播會嚴重傷害當事人、證人的隱私,也可能影響公正審判,且除了美國各州法院開放外,美國聯邦法院、德、日等國都未開放法庭轉播。
其實,有不少國家都開放事實審法庭轉播,美國目前有四十五個州法院開放。此外,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南非、巴西、荷蘭、義大利、烏克蘭、哈薩克、中國大陸,乃至各國際法院,都允許事實審由媒體申請轉播法庭活動。
反對者只提到轉播可能帶來的問題,卻忽略能帶來的公益,包括:一、確保筆錄正確;二、確保審判公正;三、人民知的權利;四、教育公眾。尤其,人民希望對重大案件轉播的最核心訴求,就是人民知的權利。
反對者提出的可能危害最主要有二:一、影響受公平審判權(正當程序);二、可能侵害當事人、證人隱私權人格權。就第一點,美國最高法院一九八一年的Chandler v. Florida案就指出,沒有證據證明,媒體報導會影響法官公正審判,而足以違反正當程序;相反地,法庭轉播的目的之一就是希望透過外部監督,讓審判更加公正。
至於第二點,對當事人證人等隱私之侵害,確實是最大的擔憂點。隱私權、人格權保障確實重要,但並非絕對。一方面仍需與公益衡量,二方面在開放法庭轉播時也可尋找對隱私侵害較小的方式,達到公益與隱私之間的平衡。這些開放轉播的國家,當然也重視,故在開放的同時,會有許多限制。一般而言,這些國家都會限制家事案件、兒童案件、私人間性相關案件等,或明文規定屬不得轉播,或給予法官裁量權,法官一般也不會同意這類案件轉播。
其中,由於歐盟對個人資料保護的嚴格保護,更重視個人隱私、人格保障,故歐盟國家確實在開放法庭轉播上更謹慎。但義大利、荷蘭也都開放刑事案件事實審之轉播,重點應是研究他們如何調和與個人隱私之衝擊,而非反對。
義大利規定聲請轉播須得到當事人同意,若是特別重大社會利益案件則不需要。但若是證人、鑑定人、被害人不同意,則不可播送其影像,但仍可播送聲音。荷蘭稍加限縮,若被告不同意轉播,媒體仍得播送其聲音,但不得播送其影像;若證人、鑑定人、被害人等不同意,則影像聲音都不得播送。透過這類安排,在當事人同意與公益調和,找到折衷方式。至於法官、檢察官、律師的影音,則均無保護必要。
回頭檢視民眾黨提出之草案,仍有修改調整空間。一、聲請轉播者,應是由媒體提出聲請,而非被告,且由媒體自行負擔轉播成本,不須替政府擔心司法財政。
二、基於各界對隱私侵害之擔憂,雖然草案設計的條文限於涉及重大公益或社會矚目案件,確實沒有完全排除私人糾紛或涉及性方面之案件。建議明確將這類案件明文排除。
三、義大利、荷蘭雖同意開放轉播,但仍尊重證人、鑑定人等意願。因此,法條中除規定法院得裁量以適當方式開放轉播,建議寫上法院也得作若干限制。並授權司法院進一步參考義大利或荷蘭作法,研擬細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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