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宅單親媽花光積蓄買社會住宅 1原因被沒收訂金104萬+索賠

為了孩子花光積蓄買房,結果卻成了「傾家蕩產」的惡夢?香港無綫(TVB)節目《東張西望》報導,一名居住在公營住宅的單親媽媽Kathy,原本打算用綠表資格購買一間位於大埔、價值270萬港幣(約新台幣1,080萬元)的二手居屋,並已支付26萬港幣訂金(約新台幣104萬元)。沒想到事後才發現,該物件的房屋契約竟是「影印契」——即只有認證副本,俗稱「無房契」,無法申請房貸。Kathy無力一次付清房款,只能要求終止交易。
但由於律師行延遲交付正式合約副本,且文件中缺少「退約條款」(俗稱「踢契」),導致她錯過7天退約期限,最後不但無法取消交易,還被屋主索賠,慘遭「沒收訂金」。Kathy懷疑自己落入地產經紀、律師等聯手設局的陷阱,哽咽控訴:「我本來就住公宅,也真的很辛苦存錢……結果最後一次就全沒了。」
事件曝光後,引發大量網友關注與同情,紛紛留言表示,「單親媽媽那麼辛苦的錢都要騙,有沒有天良?」、「這根本就是陷阱,應該徹查到底,避免再有人上當!」
Kathy受訪時含淚說,「我只是想拿回我該有的錢,為什麼你們要這樣害我?而且還不只一個人,是兩個、三個人一起這樣搞我……」她坦言會選擇買這間二手社會住宅,是因為看準政府設下的門檻,「覺得自己應該勉強還負擔得起」。
付款後才發現是「影印契」無法貸款 慘被沒收訂金
根據《東張西望》報導,Kathy是在網路看房社群認識了房仲馮先生,對方推薦她購入大埔怡雅苑一間二手居屋,標價270萬港幣(約新台幣1,080萬元),並聲稱該物件可辦理房貸,還主動介紹律師事務所給她。Kathy信以為真,決定購買。
3月28日晚上,Kathy在該房仲公司簽下臨時買賣契約,並支付10萬港幣(約新台幣40萬元)作為訂金。但奇怪的是,儘管雙方都在場,卻未在同一時間簽約。Kathy簽完後就被要求先離開,合約副本也是幾天後才拿到。
律師行未完整解釋合約條款 重要文件還缺頁
4月11日,Kathy前往該律師行簽署「提名信」,但當場又被要求一併簽下正式買賣合約。她表示,「他們手上已經有合約,就叫我現在簽一簽,這樣就不用再跑一趟。」在沒有律師到場,也未充分解釋條款的情況下,Kathy草率簽署了合約。
4月22日,Kathy再轉帳16萬港幣(約新台幣64萬元)作為追加訂金,原以為終於要實現「買房夢」,卻沒想到竟是惡夢的開始。5月12日,她接到律師行通知,該房產屬「影印契」物件,無法貸款,Kathy當場傻眼。她立刻表明要取消交易,但這時才發現原來當晚帶她「看屋」的業主,其實是另一位房仲。
發現退約條款「被消失」 質疑整起事件是設局
Kathy控訴,律師行在5月12日通知她該物件是「影印契」,但拖到5月21日才給她正式合約副本。更離譜的是,這份副本居然少了3頁,而這3頁正是關於「退約條款」的重要內容。「根本就是想逃避責任,讓我不知道原來我在7天內可以退約。」
賣方之後還發出律師函,表示Kathy若無法成交,將沒收訂金。Kathy質疑,「不是我不想成交,是你們本來就沒讓我知道樓契有問題,還一直拖延!」
Kathy辛酸淚訴:一個人打兩份工存錢,結果一夕歸零
她含淚表示,作為一名單親媽媽,本來就住在公宅,為了讓女兒有更好的生活,自己一個人打兩份工、辛苦存錢買房,結果卻一次被騙光。
正常買賣流程應可「退約」 律師行稱「為保護當事人」未立即執行指示
根據一般購屋流程,簽訂正式買賣合約後,買方有權在七天內,若發現房產有重大問題(如樓契不齊),可提出「踢契」,取消交易。不過Kathy因錯失時限,加上合約缺頁,導致無法行使權利。
涉事地產經紀馮先生則表示,已盡到作為買方代表的責任,並稱自己當初也不知物件屬於「影印契」,並稱「我們有嘗試與業主協調,但業主拒絕溝通」。
律師行則回應表示,「已向當事人說明若取消合約,訂金恐被沒收」,並稱未立即照辦是為了保障當事人,強調有建議她聘請大律師評估訴訟風險,但對方遲未表態。
大量網友對此表示震驚與憤怒,紛紛留言,「根本就是詐騙集團手法」、「沒房契怎麼會有人買,這種陷阱應該嚴懲」、「買房一定要查清楚,否則一失足成千古恨!」
延伸閱讀:
的士車費$33.2付$35 司機竟不找錢 知名音樂人1招KO即找錢倒蝕
元朗迷魂黨?普通話女1動作 港女比頭暈更慘:好恐怖 靠1招保命
文章授權轉載自《香港01》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