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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租戶可依建商買價優先購買
台中霧峰爆土地糾紛,原租戶正和建商打官司,爭「優先購買權」,律師指出,依土地法,所謂「優先購買權」,即地主若要賣地,要優先問承租戶,承租戶可用地主與建商談妥的賣價優先購買。
土地法的「優先購買權」,是指當財產所有權人(出賣人)出售財產時,特定人士(權利人),如土地共有人或租賃人,有權依出賣人與第3人約定的相同條件,優先於其他買家購買該財產的權利;若出賣人未先詢問權利人,便將財產賣給第3人,權利人有權主張「優先購買權」,要求出賣人與第3人簽訂的買賣契約對權利人無效。
律師鄭懿瀛說,依土地法,此案土地承租戶有權主張「優先購買權」,租戶有權依當時賣價,優先於建商購買所承租的土地。另外,承租戶擁有房屋及屋內設備等的財產權,若未經同意,遭建商拆除或損害,租戶有「物上請求權」,可要求建商損壞賠償或恢復原狀。
台中正心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長黃昭閔研判,該案因年代久遠,地主可能與承租戶未訂租約期限,或承租戶在租約到期後仍繼續使用,地主繼續收租,恐成為「不定期租賃」,這塊地的租賃期限到何時,依法由雙方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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