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體驗保養品後卻被「強迫推銷」 新竹縣府稽查消費糾紛開罰3萬
新竹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辦公室近日接獲不少美容消費爭議申訴案件,民眾被誘導填問卷並免費體驗後遭強迫購買8萬多元套組,店家還當場拆封施做,退費卻遭拒,事後反悔想退費,遭業者以產品已拆封為由拒絕。消保官提醒,遇強迫推銷應勇於拒絕,並善用7天猶豫期解除契約,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
另有民眾投訴,在百貨賣場逛街時,被自稱老闆的外國人強塞試用品,並以試用產品為由在消費者手背上塗抹,民眾表明不想購買,但仍遭櫃內銷售人員輪流推銷,令他倍感壓力與恐懼,最後只好隨便購買一組美容產品後離開,事後覺得被騷擾與強迫推銷,而向消保官申訴。
新竹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辦公室獲報後,會同衛生局、勞工處等主管機關,分別前往轄內百貨賣場及消費申訴地點進行聯合稽查,發現一家業者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經限期改善後複查仍未改善,由主管機關衛生局依照消保法開出3萬元罰鍰的處分書;另有一家業者因販售的保養品未登錄於化妝品產品登錄平台,涉違反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已由衛生局發文請業者到府陳述意見。
消保官陳雅芳表示,近年來因業者推銷方式造成的消費糾紛層出不窮,除了化妝品、瘦身美容課程,常見的還有推銷美語課程或套書、保健食品、除塵蟎吸塵器、瓦斯防爆器等。消費者當下往往因不好意思拒絕或迫於壓力,簽下巨額的產品購買契約或是分期付款合約,事後反悔,或被資融公司以如不繳納將會產生違約金及高額利息催繳款項後,因心生恐懼而向消保官申訴。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由於訪問買賣的交易是在消費者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的情形下,而購買不合意或不需要的商品,為了平衡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的資料或時間加以選擇,消保法特別規定為特種交易的一種型態,予以特別的保障。
陳雅芳呼籲業者依照定型化契約規定以誠實信用及平等互惠方式做生意,以免受罰,消費者如有任何消費問題可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或親赴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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