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了徵收註記 古亭地政所國賠212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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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地主主張,古亭地政事務所一九九○年處理地籍資料電腦化建檔作業時,漏將土地建檔為「徵收註記」,導致他們誤信而購買土地並完成移轉登記,事後被台北市政府提告塗銷所有權登記,返還給原所有權人祭祀公業,另案又判決祭祀公業應返還土地給市府。
地主認為,二○二三年三月間,土地已經依判決結果移轉登記給北市府,他們因為古亭地政事務所的疏失受有損害,且土地為道路用地,應依台北市府以容積代金基金採購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投標須知,作為計算土地市價的依據,而以二○二三年公告現值的百分之卅來計算。
地主指出,又因古亭地政事務所登記錯誤,導致他們另案判決敗訴確定,也要請求賠償訴訟費用,四人分別請求三四五萬餘元至八九四萬餘元不等金額,共計二二七四萬餘元。
古亭地政事務所反駁,土地本就不得私有,登記效力及拘束力自始不存在,地主們買賣當下即受有損害,但直到去年才請求國家賠償,已罹於時效,並認為應以買賣當年度的土地價值作為損害計算的參考,而非二○二三年公告現值。
古亭地政事務所指出,地主們受損害是因為祭祀公業明知土地被公告徵收,且領取使用補償金完畢,卻仍移轉所有權,認為祭祀公業也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台北地院認為,台北市政府辦理木柵七號道路拓寬用地工程,經行政院核准於一九七三年公告徵收土地,並提存徵收補償金八萬餘元,當時祭祀公業管理人也領取完畢,而土地登記簿記載「徵收註記」,但電子登記謄本卻無相關資訊,認定古亭地政事務所確實遺漏註記徵收情形。
法院指出,土地在二○二三年移轉給北市府前,仍是私人土地,認為應以該年度土地現值來計算損害,判決古亭地政事務所應賠償四名地主各三二二萬餘元至八三五萬餘元不等,共計二一二五萬餘元;至於地主請求訴訟費用無理由,未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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