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搜索票就用騙的...台中警違法搜索抓賭 2嫌判無罪
台中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接獲賭博情資,抓到提供賭博場所的徐姓男子及其徐姓女友;法院審理發現,警方當時無搜索票,徐等也拒絕、質疑搜索不合法,警方卻以「沒要搜索,只是看一下」的詐欺方式入屋,認定違法搜索取得證物均無證據力,判2人均無罪,可上訴。
檢警調查,徐女提供租屋處當賭場,並和徐男準備麻將,賭博方式為每1底200元、每1台50元,抽頭方式為賭客自摸1次需給付抽頭金100元,玩完1將(東南西北各做莊1次)給付抽頭金500元,以此賭博盈利。
起訴指出,警方接獲檢舉2024年6月18日到場,經徐男、徐女同意入內查看,發覺在場民眾互不熟識還有2張電動麻將桌、收抽頭金等,認定是職業賭場,依賭博罪嫌將徐男、徐女送辦,賭客則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函送裁罰。
台中地院審理時,徐男、徐女均否認犯行,辯稱沒有收抽頭金,也沒提供飲料及便當;辯護人表示,本案警方以「詐術」取得2人同意,進入屋內違法搜索,主張無證據力。
中院勘驗警方密錄器,發現警方說「上來看一下」,徐男回「不得搜索」,警方又說「我們幾個上去就好」、「好啦,我們副所長也來了」,徐女當場質疑「不是要有搜索票才能進去?」警方稱「我們只是看一下,沒要搜索」、「是有人報案,我們不會刻意找你們麻煩。」
中院指出,警方本案搜索行為,經徐等已表明拒絕搜索,或搜索應有搜索票,警方仍以「沒要搜索」之詐欺方式取得同意情形,顯和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規定的「同意搜索」要件不符,屬於違法搜索行為。
中院認為,本案警方以詐欺方式取得同意入屋違法搜索,違法情節不輕,且當下徐男、徐女是理性和警方溝通,客觀上也無立即危險,警方違法搜索行為已明顯危害徐等拒絕搜索的權利。
中院說,就警方扣得麻將賭具、賭客證詞等,都與違法搜索有直接關聯,經綜合斟酌後認定全無證據力,判徐男、徐女均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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