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過世…3筆土地遭盜賣 判大安地政所國賠5217萬
民眾王諸齊34年前過世,名下3筆土地遭詐騙集團移轉盜賣,王家提告請求國賠4億4943萬餘元,案件纏訟多年,台灣高等法院更六審今判台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應賠償6名繼承人5217萬9535元,以及自2006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5%計算的利息,可上訴。
王諸齊遭盜賣的土地約410坪,有2筆在台北市東區名人巷,1筆在敦化南路上,目前是公共設施保留地。王諸齊是前大法官王澤鑑的伯父,1991年過世後,子女隔年就申報和繳清遺產稅。
詐騙集團2003年10月3日趁王家長子出國,假造他的身分證,向戶籍地北市松山戶政所申請補發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再到新北市新店戶政所遷戶籍、申辦印鑑證明。接著委託不知情的代書,向台北國稅局申報王諸齊3筆土地遺產稅,國稅局卻沒發現遺產稅早已申報繳清,仍核發「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
王家子女主張,大安地政所草率辦理土地移轉案,致土地遭移轉盜賣土地,根據當年北市府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的計價方式,王家損失4億4943萬餘元,提告請求大安地政事務所等單位賠償。
大安地政事務所辯稱事情發生在十多年前,地政、戶政機關電腦當時尚未連線,無從查核相關戶政資料,肉眼也看不出歹徒變造的戶籍謄本是否虛偽。
本案一開始王家歷經3次敗訴,直到高院更二審認為歹徒假造的戶籍謄本有「肉眼就能辨識的謬誤」,改判大安地政事務所賠償6.5億元,金額罕見。不過案件仍經數度廢棄、更審,其中更三、更四審又都判王家人敗訴。更五審認為王家人請求賠償有據,2022年6月改判大安地政事務所賠償4970萬3548元。
高院更六審認為,大安地政事務所受理繼承登記,應盡職務上注意義務,依專業知識及技術判斷,不能單憑繼承登記文件所附王家長子切結為唯一繼承人的繼承系統表,就辦理繼承登記,有必要向原文件核發機關即台北市松山戶政事務所查證,大安地政事務所不能僅以曾向新北市新店戶政事務所查證而主張免責。
更六審指出,本案繼承登記同時有土地建築改良物逕為變更登記申請書申請住址變更及切結所有權狀遺失,而非單純辦理繼承登記,大安地政事務所辦理未能繳附原權利書狀申請繼承登記及同時辦理住址變更的案件,也不得僅憑申請人提出切結書,就認定地政機關無須審查,而應通知居住於舊址的王家人,即可避免發生損害。
未料,大安地政事務所竟未為通知,也未向原文件核發機關查證,僅憑繼承登記文件,即將土地錯誤登記為王家長子單獨繼承登記,導致土地所有權移轉予善意第三人,認為大安地政事務所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更六審審酌市場上道路用地一般可做為容積移轉、捐地節稅或預期徵收的標的,本件土地2003年10月17日遭移轉當時已全數開闢為道路,並未公告徵收,且至2024年8月台北市政府也沒有徵收相關土地,因此王家人請求依土地徵收補償標準即2003年當年期公告現值加2成,賠償所受損害,尚不足採。
更六審囑託鑑定後,認為以捐贈公共設施用地抵稅用途,市場交易價格約介於公告現值11%至16%之間,本案土地於2003年10月17日的市價以5217萬9535元為當,因此判大安地政事務所應給付5217萬9535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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