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瘋傳長髮女走下保時捷影片 律師警告:恐觸個資法涉刑責
近日許多網友在個人臉書或Threads、Youtube等社群媒體po出一輛保時捷走下一名長髮女子,隨後挽起頭髮吐東西的影片;律師黃睦涵認為,網友未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合理使用有女性面部特徵的畫面,恐觸犯個資法第41條,最重可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
該段影像看似由另一輛轎車的後方行車記錄器,在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跟松江路口,以「哨兵模式」拍攝,畫面顯示是在本月1日傍晚6時32分,清楚拍下保時捷車號、女子全臉特徵以及女子下車到走回車上的過程;不同網友近日紛紛瘋傳po網,每篇下方均有大量網友留言分享。
網友分別以「聽說保時捷的副駕很容易嘔吐是真的」、「大吃一驚、車上沒衛生紙嗎」、「這種事情、要怎麼遇到、 人還車的問題」、「他們在幹嘛?會不是我想的那樣嗎」、「車主如果有老婆的話趕快想理由」等文字,在臉書、臉書社團或Threads、Youtube等社群媒體公開po文。
網友留言議論紛紛「應該是在上面車震」、「嘴震」、「口爆的概念」、「在車上吹喇叭」、「富商的子孫被吐掉了」、「喇叭女孩找到精主了」、「嘉明應該吐在衛生紙上就可以了吧」、「吐洨的女人」、「撥髮的動作好專業」、「男董事、女懂事」等。
曾任新北、士林、台南地檢署的律師黃睦涵指出,面部特徵屬於個人資料,如同姓名、地址、電話、身分證字號,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的使用必須經當事人同意或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有明文規定。
黃睦涵說明,民眾為了避免遇到車禍糾紛時無法提出證據,利用行車記錄器蒐集車輛前方、後方的現場影像,屬於合理蒐集資料,也符合個資法第51條,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但要注意的是,有拍到人臉的畫面。
黃睦涵表示,面部特徵就是其他個人資料,要使用就必須符合個資法第19條,否則就可能違反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足生損害於他人者」,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黃睦涵說,影片中已清楚拍到女生面部特徵,民眾在使用上就要注意個資法的規定,否則可能構成侵權行為,當事人可依民法第18條請求法院除去侵害,讓影片下架;若民眾發言涉及妨害名譽,除了刑事責任外,當事人也可依民法第184、195條請求賠償。
黃睦涵認為,本案影片中當事人可蒐集網友明確po出顯示其面部特徵的發文,以及下方針對其面部特徵文章,相關嘲諷、貶抑、不實的留言等作為證據,主張名譽權、肖像權受侵害,向地檢署提出妨害名譽告訴,同時請求附帶民事損害賠償。
不過,如果有民眾發文有打馬賽克,無法特定面部特徵,黃睦涵表示,若無法特定身分,留言的網友就並非對明確的面部特徵品頭論足,這部分就難以追究刑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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