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轉手年資歸零 前員工怒告原公司求償資遣費遭駁回
新竹王男與呂男任職某眼鏡公司多年,不滿公司轉讓營運權後被原公司「騙去新公司上班」,導致年資歸零、權益損失,憤而求償資遣費與補提退休金。新竹地院二審認為,2人當時已與原僱主合意終止勞動契約,轉往新公司任職,並非遭資遣,駁回上訴。
判決書指出,呂男自2013年起在某眼鏡公司任職,2021年起升任區長,底薪5萬5千元另加業績抽成;王男自2021年起任職該公司百貨專櫃門市,底薪3萬4千元。
王男與呂男控訴,2023年公司因財務困難,將門市裝潢與營運權讓給新公司,當時接獲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女告知:「如果想繼續領薪水,就要轉去新公司」,還強調福利、特休、年資都不變,林女本人也會一起轉職。
王男與呂男信以為真,直到實際進入新公司後,才被通知需「重談薪資、年資歸零」,驚覺遭騙。2人強調,從來沒說要離職,是林女說只是換公司名字,「我們的人、工作都不變」,因迫於生活壓力,只好接受新公司安排,呂男工作至2023年7月底離職,王男則至同年8月底。
王男與呂男不滿「被騙去新公司上班」,對原公司提告請求資遣費共約44萬元,並要求補提2022年11月至歇業前的勞退金。一審判原公司補提退休金,駁回資遣費部分,兩人不服上訴。
法官查閱LINE紀錄發現,兩人2023年5月就已與新公司接觸、接受指示並於5月起領取薪水。呂男甚至在內部群組與新公司副總報告營運狀況,薪資表、業績記錄亦清楚顯示兩人當月起已正式轉任新東家。
法官認定,兩人當時知情且自願轉任,並未證明仍持續為原公司工作,亦未能提出被迫或遭解僱的證據,雙方關係已在5月間合意終止,無資遣事實。合議庭最終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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