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消防助理員約炮性侵沒事 侵占、偷拍3罪繳34萬換自由
桃園市消防局秘書室楊姓助理員2年前網交約炮,遭A女控性侵,檢警發現他不僅涉及23年前3起強盜性侵懸案,公務電腦的「花冊」有偷拍B、甲、乙女性影片,桃園地院審結,侵占甲女皮包判罰1萬、偷拍B、乙女性影像判應執行11月,得易科33萬,其餘2次強制性交獲無罪,可上訴。
法院審理時,42歲被告楊男坦承竊錄B女身體隱私及乙女性影像等犯行,卷證內有楊男的電腦主機「花冊」檔案的截圖照片、影片可證明他犯案;被告楊男否認與甲女約炮後,侵占她遺落現場的皮包及現金,但合議庭根據甲女陳述,對照楊男電腦內所存甲女證件正片、被告查詢前往鶯歌郵局的導航路線圖,據此認定被告確實有侵占甲女遺忘的皮包及金錢。
合議庭審酌,被告楊男就偷拍B女裸體及竊錄與乙女性交影像的犯行,至今仍未與被害B女、乙女達成和解或賠償她們所受損害,但念在他於審理過程中坦承部分犯行,並針對否認侵占甲女遺忘皮包及金錢的犯行部分和甲女達成和解,考量他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素行等情狀,分別量處適當之刑,並定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
檢方起訴另指,被告楊男對A女觸犯對於精神障礙女子為強制性交罪嫌,以及對甲女另犯強制性交罪嫌,合議庭認為,A女的指控前後不一,除了她的指控外,無其他確實證據,卷證內的資料不足以認定被告楊男有強制性交的犯行。甲女則是北市警方在「花冊」檔案中發現甲女的證件照片,通知她到案說明才提出強制性交告訴,但甲女於案發後的反應及態度,與一般性侵案被害者不同,除了甲女指控外,無其他直接證據。對於加重及強制性交部分作出無罪判決。
檢方起訴指出,楊姓助理員2023年2月21日凌晨1時,以暱稱「阿當~」在交友軟體「Goodnight」約炮,結識A女立刻駕車到北市赴約,見她病發吃藥全身無力,又逢月事無意上床,仍強行「闖紅燈」,完事後不顧下半身沾滿經血,趁她盥洗期間刪光雙方在交友軟體、Line對話紀錄後離去,女子凌晨4點向父求救送醫治療報警。
北市警採集DNA送驗,並向交友軟體公司調閱會員A女配對聊天紀錄,發現案發當天凌晨1時45分暱稱「阿當~」男子曾傳訊「我到了」字樣,進而清查會員註冊資料及聯絡電話追查真實身分,另調閱楊男手機基地台位置發現2時45分至3時44分均在A女住處附近,還有社區訪客登記簿佐證,確認楊曾到A女住處。
北市警同年10月3日上午至桃市消防局秘書室搜索楊的辦公處,在他使用的公務電腦內發現「花冊」資料夾,內有多名女子遭偷拍的裸身影片及照片的小檔案,除「A女住處」,還有「中壢B女台北room18夜店」等偷拍影片,經查B女也是「Goodnight」會員,同月19日主動聯繫,B女才知2022年6至7月間約炮時遭楊偷拍,經承辦檢察官洪鈺勛多次懇談才鼓起勇氣提告。檢警根據「花冊」,又找到被害甲、乙女,前者出面控告楊男涉嫌侵占皮包及強制性交,後者對約炮時遭偷拍性影像提告,甲乙女另案偵結起訴。
桃園地院昨宣判,楊男犯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判罰1萬元,得易服勞役。又犯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及無故以錄影攝錄性影像罪,均判6月,應執行11月,得易科罰金。扣案電腦主機沒收。其餘被訴加重強制性交、強制性交部分均無罪。
桃園市消防局回應,針對楊員一審宣判結果,本局尊重司法判決,在楊員於2024年元月間起訴時,已依法召開考績委員會審議,確定移送懲戒,後續將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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