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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帳戶給詐團使用 單親媽被判徒刑3月還要賠290萬元
彰化縣呂姓女子把自己與孩子的3張金融卡,連同密碼以「交貨便」寄給詐騙集團使用,林姓男子遭詐290萬元,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彰化地院審結,認呂女違反洗錢防制法,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須賠償林男290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呂女今年6月間寄出她和女兒(未犯案)3張金融卡和密碼,給一名詐團line群組暱稱「陳宇」的成員,詐團取得後,隨即以「假投資」、「假購票」等話術,成功詐騙4人匯款逾590萬元,其中林男分次匯款共計290萬元。
林男不甘受損,對呂女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指呂女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相關資料給陌生人士使用,可能被犯罪集團利用以遂行詐欺犯罪,及可能幫助不相識的人以該帳戶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她仍提供帳戶幫助詐欺及洗錢。林男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要求呂女賠償290萬元。
呂女坦承提供帳戶與密碼,可是未親自參與詐騙並辯稱賠償金額過高,已逾她所能負擔,希望和解。
彰化地院法官認為呂女明知提供帳戶可能被用於犯罪仍提供,已構成幫助詐欺與洗錢的不法行為,另審酌她犯後坦承犯行,已與兩名受害者成立調解,因此判處呂女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2萬元,林男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需賠償2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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