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NO涉7罪僅1成立…因原告女指述「不得互為補強證據」 法界看法不一
藝人NONO被控強制性交未遂等7罪,士檢起訴求重刑,士院審理近1年,昨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2年6月,其餘被訴部分無罪,理由包含相關原告指述顯示,NONO多以相同手法作案,但不得互為補強證據,對此法界看法不一。
士林地院說明,NONO被控藉工作機會結識並駕車載送女子返家,卻將對方載往大稻埕河濱停車場強制性交未遂,因女子親友證稱,女子透露自身經歷時,情緒、神情明顯不同於往,法官認定女子指述可採信,一審依法判刑2年6月。
其餘無罪部分,是其他5名女子分別指訴自身遭NONO強制猥褻、強制性交或未遂等情節,皆未目睹NONO對其他人行為,不得互為補強證據。且相關指述有前後瑕疵或與客觀事證不符,且無其他補強證據佐證,檢方所提證據未能使法官形成超越合理懷疑的有罪確信,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諭知無罪。
法界人士認為,法院認為檢方所提事證不足使法官形成對NONO的有罪確信,不過性犯罪案件有其隱密性,通常只有被告、原告最清楚案情事實,常淪為各說各話局面,且性犯罪被害人常因擔心事件曝光影響正常生活等,不見得能夠及時保全事證,加上此案發生與訴訟時間相距較遠,被告、原告、關係人對於案情記憶都容易受影響,可能導致檢方舉證不易。
檢方起訴指出,NONO在演藝圈具知名度後,2008至2013年間利用工作機會或上網交友結識多名女子,多次駕車接送女子到自身住處或人煙稀少處加害對方,此案6名被害女子互不相識卻指述類似案情,可見NONO固有犯罪手法;且無論偵查還是審理期間,NONO始終堅稱「不認識這些女子」,偵查中卻有2名女子指出NONO住家樓中樓格局,且正確率高,可見NONO說詞可疑。
法院所指數名原告未目睹NONO對其他人犯行,不得互為補強證據,旨在避免三人成虎、眾口鑠金、積非成是,在無其他補強證據情況下,仍無法做出對NONO的有罪確信。
長期關懷兒少性侵案的律師蔡尚謙則認為,性侵案有其隱密性,認定犯罪事實本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實務上多採行綜合各種間接證據,只要不違背經驗法則,即為法之所許。
被害人的陳述,如僅有單一指述,本不足以作為唯一證據,尚需其餘補強證據,如不只一位被害人出面提告,多位被害人互不相識、沒有勾串偽證、陷害被告的動機,其證詞相互具相當關聯性,與其他被害人指證能互相印證,用以證明被告犯罪行為樣態、模式,自應整體觀察判斷,適當採用,才與佐證法則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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