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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緩起訴通知地址錯 新竹法院依「程序不合法」駁回起訴
新竹張姓女子涉毒被判緩起訴,且要完成戒癮治療等條件,但張女未完成其條件,新竹地檢署撤銷緩起訴,轉向新竹地院提起公訴。然而該撤銷緩起訴僅送達到張女戶籍,未送到其新的住處,新竹法院認為,檢察官未依法將撤銷緩起訴處分書送達至被告正確地址,導致起訴程序違背規定,因此判定此案不受理。
根據法院判決,張女於民國112年8月31日在竹市住處以燒烤玻璃球,施用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爾後再以針筒注射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檢方在112年9月2日驗尿液結果呈陽性反應,張女犯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條款涉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檢察官於113年1月對張女作緩起訴處分為1年6月,並要求緩起訴處分期間,應完成戒癮治療等條件。然而,張女未完成相關條件,檢察官因此在113年9月30日撤銷緩起訴,並於今年1月13日向新竹地院並提起公訴。
法官調查發現,張女在起訴期間變更居住地,經新竹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個管師於113年7月8日以電話向新竹地檢署陳報,嗣新竹地檢署相關文書送達即併送張女戶籍地及該居所地,應為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所明知。
法院指出,檢察官在提起公訴之前,應該要先把「取消緩起訴的通知」合法送達給被告,讓被告有機會表達意見。但這次檢察官沒有把通知寄到被告現住地址,僅送到戶籍地,難認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已合法送達被告,因此取消緩起訴的處分無法生效,檢察官在這種情況下直接起訴,屬於程序不合法。最後,法院依規定裁定此案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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