攔查未顧安全...2倒楣路人遭毒蟲撞到骨折 竹縣警判賠79.6萬
新竹縣雷姓警員未依程序攔查可疑車輛,導致鄭姓男子的轎車在高速撞擊警車後、衝入對向車道,撞擊李姓男子的車輛,李與同車的蘇姓女子受重傷。兩人主張警方怠職,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醫療、工作損失、生活支出與精神慰撫金,合計約146萬元,新竹地院判新竹縣警局賠償101萬餘元。縣警局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計算過失比例,今改判賠79萬6千餘元確定。
新湖分局湖鏡派出所陳姓警員2023年6月9日凌晨巡邏途中,發現鄭姓男子駕駛的車輛與車牌不符,要求鄭受檢,鄭拒絕還加速逃逸。陳通報所內,雷姓駕巡邏車協助攔查。
雷姓警員在湖口鄉追捕鄭,為攔截對方,在湖口老街路口迴轉時遭鄭駕駛的轎車高速撞擊,該車再衝入對向車道,撞上李姓男子所駕駛的轎車。同車的蘇姓女子因撞擊而顏面挫傷併撕裂傷,大腸穿孔、主動脈剝離,左肋骨也多處骨折,李則是右側近端脛骨及腓骨骨折,兩人不僅因此支出醫療費、修車費,也影響工作和生活。蘇女求償51萬638元,李則求償95萬6820元。
新竹縣警局辯稱,事故主因為鄭姓男子危險駕駛所致,員警依法執行勤務,無過失可言。縣警局表示,鄭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公務、傷害罪嫌,可見是鄭故意傷害,李與蘇女受傷與警方「全然無關」。
竹院調閱監視影像、無線電通聯紀錄後,認為鄭的車輛在陳姓警員追車時就有高速行駛、闖入對向車道、闖紅燈等多項危險駕駛行為,陳未詳細告知雷這些狀況,雷的警車未鳴警笛執行攔停職務,明知鄭的車輛高速行駛而來仍貿然迴轉,才釀無辜者受傷,警方行動確有不當。
竹院認為,雷姓警員未妥善評估現場交通狀況與逃逸嫌犯行車動向,執勤方式欠缺風險控管,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中的比例原則與適當性規範,執法有過失,判縣警局須賠償李62萬9537元、蘇女38萬7362元。
縣警局不服而上訴,高院民事庭認為陳姓、林姓警員看到「逾檢註銷」的車輛,依警察職權行使法攔停,過程符合警政署訂定的執行巡邏勤務中盤查盤檢人車作業程序,兩人難認有過失。
但依警政署所訂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警察人員駕車時仍應遵守道路交通法規,雷在迴轉進入鄭的車道前,應暫停確認有無往來車輛,當時鄭駕車高速駛來,雷卻貿然迴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高院指出,雷當時只是在執行攔檢勤務,還不知道鄭有沒有其他刑事犯罪,與逮捕現行犯所使用的強制力狀況不一樣,但他卻貿然迴轉,沒以其他人的生命身體為優先考量,此舉不符比例原則。
高院認定這起事故是因鄭先碰撞雷姓警員開的警車,李與蘇女受傷和雷貿然迴轉有因果關係,雷因執勤過失侵害兩人權利,兩人求償有據。高院認為縣警局應負八成肇事責任,賠償比例應依比例扣減,再分別扣除李和蘇女已領取的強制汽車責任險,李得請求49萬5236元、蘇女得請求30萬1349元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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