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牌大型重機行駛機慢車優先道挨罰 他提告主張要右轉
王姓男子騎乘黃牌大型重機在台南市機慢車優先道上行駛,被後車檢舉占用挨罰;王不服提告,主張他是準備右轉才提前變換車道,影片中斷後就有一個右轉道,憑影片開罰過於武斷。法院當庭勘驗影像,指出他連續通過5個路口都沒右轉,違規行為明確,判決駁回。
判決書指出,王姓男子去年1月21日下午4時許,騎乘黃牌大型重機行經台南市安南區北安路二段時,因行駛在「機慢車優先道」上,被民眾檢舉;警方開出「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者」罰單,交通局8月裁罰王600元。王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出行政訴訟。
王姓男子主張,機慢車優先道並非機慢車專用道,是提供機慢車優先行駛,各式車輛如因轉彎、臨停等可行駛於機慢車道;當時他要在前方右轉,不想等到轉彎處才臨時變換車道,故提前駛入,法無明文規定變換車道行駛多久時間。
王認為,他的駕駛行為並未妨害交通秩序,民眾檢舉不分青紅皂白,交通局裁決違法;王更至法庭說明,檢舉影片中斷後有一個向右轉的右轉道,檢舉人應提供更多的影像,影片只有30幾秒要認定他沒有要右轉過於武斷,請求撤銷罰單。
交通局指出,依據檢舉影片,王姓男子一路行駛於劃設有機慢車優先車道分隔線及機慢車優先標線道路上,經過五個路口均未右轉,並無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情形,占用機慢車優先車道違規行為屬實。
法院當庭勘驗影片,檢舉人前方黃牌大型重機自第一個路口持續行駛至第五個路口間距離已超過60公尺以上,王姓男子騎車在有快慢車道分隔線路段,猶占用機慢車優先道行駛,違規行為明確。
法院指出,王雖然表示是準備右轉才會提早變換車道,道安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4款明文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而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在距離交岔路口前之30至60公尺處,方可變換駛入慢車道,以免人人皆以準備轉彎為由,提早駛入慢車道。
王身為駕駛人,對於違規行為具有應注意、得注意而未注意過失甚明;且四輪以上汽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道路行駛,勢必占用原供其他機慢車用路人正常行駛車道,不僅易生車輛往來危險,並造成合法用路人不便。
法院說明,王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駛的違規行為即應受罰,不以事實上造成危害為必要;且此行為導致原可正常行駛於機慢車優先道上的機車及腳踏車必須避開,同時注意左側、後方來車,增加其遭左、後方行駛車輛撞擊風險,顯已致生車輛往來危險。
法院審酌,本案檢舉影片歷時約49秒,不論是證據資料蒐集或提出檢舉,非屬持續性侵擾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訊自主行為,對於王姓男子自由或權利難認有何侵害,或其侵害亦甚為輕微,舉發程序於法並無違誤;王相關主張,不足採信,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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