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經海大時速飆102公里收2萬4罰單 駕駛訴請撤銷敗訴
張姓男子開車行經海洋大學路段,時速高達102公里,被罰2萬4000元。他指從工學館右轉北寧路,設在路口左側的「警52」標誌形同虛設,取締有瑕疵,訴請撤銷處分。法官審理後指出,標誌設置符合法規,張男縱未看見,也當知後方道路可能有設「警52」標誌,駁回告訴。全案可上訴。
張姓男子去年8月7日上午近11時,開車行駛台2線基隆市北寧路,速限時速50公里的海大路段,被警員以非固定式雷達測速儀,測得時速102公里。警方因當場不能攔截製單舉發,事後依據測速採證照片,舉發張男超速52公里。
張男接到罰單後填具「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向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陳述不服舉發。裁決所查證後,認定張男有駕車超過規定最高時速「逾40公里至60公里以內」違規事實,裁罰2萬4000元。
張男不服並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警方設置的測速取締標誌「警52」,位在海大工學館出口左側,他是從工學館離開校區,右轉朝基隆市方向行駛,無法看見標誌,行進方向沿路也無任何標示。「警52」標誌設在他無法看到的死角形同虛設,不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取締過程有瑕疵,聲明原處分撤銷。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答辯,張男開車違規超速52公里事實明確,至於「警52」標誌位於駕駛人視線死角一事,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若張男確實未看見標誌,也應保持時速50公里以下,而非以102公里高速行駛。
裁決斤指出,警方有在海大工學館門口前設「警52」標誌及速限50公里告示牌,取締地點也公告在警察局網站。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一般道路於100至300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即符合測速取締執法前提要件。張男稱從工學館路口右轉行駛,應就行車路線提出證據佐證,聲明駁回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法官審理後指出,張男開車遭警方測速採證地點前200多公尺處,既已設置「警52」標誌,即屬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規定。
法官認為,張男開車行車路線,縱如所述自海大工學館出口右轉,往基隆市區方向行駛,張男當也可知道後方道路可能有設置「警52」標誌,且違規地點距離海洋大學工學館出口並未逾300公尺,即仍屬後方道路若設置「警52」標誌的警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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