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潭子傳民眾拿雷射筆照路人 警方:如涉傷害將開罰
針對民眾網路貼文指出有人在潭子區以雷射筆照射路人案,大雅分局表示,經檢視民眾張貼於網路的影像,經查目前當地派出所尚未接獲相關報案紀錄,但該陌生男子疑似持有雷射筆並對他人進行照射的行為,如達到具有傷害他人的威力時,已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及第4款規定,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
民眾在網媒「脆threads」貼文表示,潭子最近怪人越來越多了,先是前陣子檢舉達人出沒,瘋狂檢舉(超商店員也說好多人去繳罰單),現在是一個手電筒怪客,今天晚上6點半左右經過潭子街等紅燈要右轉潭興路,紅燈等了大概20秒後,我看到面對一個怪怪的人拿著綠色手電筒要過馬路,結果下一秒竟然是拿手電筒照對面機車(那種手電筒一定會照到眼睛),接著又照我這個方向,到處亂照別人。
網友並稱,「我前面的機車騎士也把手往上擺,去擋那個強光,因為我連在車子裡有隔熱紙都會覺得刺眼到很不舒服了,騎士是完全沒有遮蔽物;之前看過有汽車拿雷射筆照別人,後來好像是有罰則,但行人到底有沒有…?」
警方表示,這起案件發生於5月15日傍晚6時30分許,地點在台中市潭子區潭興路二段與潭子街一段路口前,一名陌生男子疑似持有雷射筆並對他人進行照射的行為,強調如果雷射筆照射致車輛失控或是引發交通事故時,將涉及違反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罪規定,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甚至如果因而導致他人眼部或視力受損,則已涉及違反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當妨害他人通行自由,已涉及違反刑法304強制罪適用,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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