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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重判後逃亡 最高檢擬增訂保全羈押
重大案件被告接連棄保潛逃,最高檢察署與台灣高檢署開會研商,就最高法院審理中案件有強制處分必要而由第二審法院裁定時,盡量由二審原蒞庭檢察官處理;最高檢察署建議修正刑事訴訟法增訂「保全羈押」制度,作為防逃有效辦法。
最高檢說,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連一鮑魚前負責人鍾文智、三聯集團負責人徐少東等人判重刑卻保有自由,最終發生逃亡結果,司法白忙一場令人遺憾,強烈建請主管機關正視問題。
最高檢表示,重大刑事案件判決確定,高檢署即依法務部「防範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逃匿聯繫作業要點」啟動防逃機制,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由高等檢察署以上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於接獲法院通知宣判結果,轉知該案指揮執行之檢察署。
承辦檢察官認有確保執行必要時,得指揮司法警察機關派員對特定刑事案件受刑人,就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行為或生活情形,進行必要觀察及掌握,隨時向檢察官報告。
最高檢說,依美國、日本、德國立法例,被告經事實審法院判有罪,就以羈押為原則,例外才是交保,不過,我國卻是被告縱經判處重刑,仍保有行動自由,進而利用機會逃亡,尤其當刑度愈重時逃亡動機愈高,以致司法警察疲於奔命逮人。
最高檢表示,法務部二○一六年即參考多數專家、學者意見,認應修正刑事訴訟法增訂「保全羈押」制度,明定宣判時被告有到庭義務、經判處一定刑期如五年以上時,法院應當庭審酌是否羈押,確無羈押必要者,則輔以科技設備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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