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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男在車上跟少女性交「掏15萬和解」 遭判4月...獲2年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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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姓男子明知小花(化名)是未成年少女,仍在交往期間約出對方,並在車上發生性行為,小花父親知悉後憤怒提告,案經士林地檢署偵結起訴。士林地院審酌雙方達成15萬元和解,依妨害性自主判4月徒刑,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判決指出,曾男因網路交友認識少女小花,雙方交往後2024年1月,曾男把車開到北投區關渡宮的停車場,2人在車上合意性交,曾男把生殖器插入小花陰道,發生一次性行為。事後小花父親發現,報警提告。
儘管曾男未違反小花意願,但無視小花14歲以上未滿16歲,性觀念尚未成熟,沒有完全性自主同意能力,士林地檢署偵結,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
法官審理,認定曾男沒克制自己的性衝動,就對未成年性交,有害小花的身心健全及人格發展,考量曾男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與小花的父親均達成15萬元和解,犯後態度不差,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4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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