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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法院男女廁 佐理員撤職、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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駱思龍自二○○五年起,在新北地院擔任法警,後被選為佐理員,負責協助調查保護官執行觀護行政業務。
但駱卻從二○二二年起,利用下班後獨留辦公室加班,將密錄器以膠帶固定在茶水間、辦公座位低角度,或廁所蹲式馬桶集汙糟上方竊錄被害人裙底、短褲底大腿根部和內褲等影像。一名被害人如廁時察覺有異,這才事跡敗露。
檢警查扣十五段竊錄影像,其中有一段是男性被害人如廁,新北地院一月十四日召開考績會,函台灣高等法院轉司法院將駱男移送懲戒法院,並建議停職,隔天司法院決議停職,駱十七日火速離職。
懲戒法院審理時,駱思龍未提出答辯,但因檢方已起訴,懲戒法院認定他犯罪。
懲戒法院指駱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行為」規定,他的行為嚴重斲喪公眾對他職務的尊重與執行職務的信賴,為維持公務信譽與紀律,有懲戒必要。懲戒法院認為駱為了私慾,長期在辦公場所、衛廁用惡質手法密錄,侵害多人身體隱私,損害法院形象與政府信譽「莫此為甚」,判他撤職、停止任用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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