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領人頭助理費涉貪 市議員游吾和父女羈押理由曝光
桃園地檢署偵辦民進黨大園區市議員游吾和詐領人頭助理費,檢調昨發動搜索約談,將游吾和父女複訊後聲押,桃園地院承審法官訊問後,認為父女倆雖承認部分不實登載,但否認涉貪,依卷內證據顯示,事證明確,且有逃亡、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之虞,裁定2人均羈押禁見。
法院羈押理由指出,游吾和及女兒游惠瑜經訊問後,2人承認有些被登記為助理的人其實並未從事助理工作,另外也有些助理實際拿到的薪資低於市議會所核發的公費助理薪資金額,父女倆只承認有使公務人員登記不實罪,否認涉貪。但根據卷內證人證述與書面資料,游家父女涉嫌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及刑法第214條,犯罪嫌疑重大,考量罪名最低為7年以上徒刑重罪,恐有逃亡規避刑責之虞。
此外,雖然游家父女承認部分客觀事實,但仍辯稱那些申報的助理費,是用來補貼其他沒向議會申報、但實際有在工作助理的薪資。不過,他們的說法與卷宗中的客觀證據及證人證詞不符且多有出入,顯然刻意在淡化事情、逃避刑責,基於這些情況,法院認為他們確實有逃亡的理由。
又有證人指出,被告曾刪除手機的對話紀錄,另有共犯供稱,為了避免留下紀錄,他們曾銷毀人頭助理的薪資存摺等物品,由於這些人頭助理與被告、共犯關係密切,還有相關證人尚未到案,有證據顯示被告可能會試圖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影響證人。
法院認為,若僅讓被告以保釋或其他方式代替羈押,難保他不會利用自己的職務身份或親友情誼等人際關係對相關證人施壓、改口,進而影響犯罪偵查與事實釐清,這樣的情況與偵查階段羈押的目的相違背。
考量到限制人身自由與本案犯罪嚴重程度、對社會的影響、證據保全與事實釐清等因素,在比例原則下,無法以其他手段有效替代羈押,因此裁定應該羈押被告,並禁止與外界接見或通信。
法院考量游吾和的身體狀況需即時用藥,法院暫不禁止他收受物品,若是透過送藥等方式而有串證之虞,影響偵查,將再研議是否予以限制收受物件。至於游惠瑜則是禁止受授物件,以防串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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