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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撤銷中火1800萬罰鍰...法院認違法 台電回應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就台中電廠2、3號機行政訴訟案一審結果,台電表示,今日判決法院是針對環境部撤銷處分「程序」面向,認為應由行政院依照地方制度法處理,因而撤銷環境部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不代表法院認為台中市府合法。
台電表示,對於市府主張原處分無效部分,法院判決「無理由」,代表其違法裁罰台中電廠行為明確,因台電作為實質受影響的獨立參加人,將於收到判決書後研議是否提起上訴。台電也強調,本案尚未定讞,台中電廠2、3號機依法運轉,不影響供電穩定,請民眾放心。
台電指出,台中市府2019年11月聲稱該府2017年發給台中電廠之許可證上的文字「寫錯了」(誤繕),遂逕行更改原許可證之文字,將原本要求「自2020年1月26日起」減煤40%,擅改為「至1月26日前」減煤40%,減煤起始日瞬間變成截止日,讓台電原本合法的用煤量頓時「被超標」。
台電表示,市府據此自創條件認定超標並處以裁罰與廢止許可證,後續皆遭環境部撤銷,此外,行政院後於2021年11月依「地方制度法」撤銷相關處分,該撤銷效力亦不受本次判決影響。
對於社會關注台中電廠減煤與空汙改善,台電說明,台中電廠持續減煤減排,2024年用煤量再創歷史新低,空汙排放8年亦大減近80%,然台中市連續6年名列全國用電之冠,台中電廠發電量已自2019年起無法滿足台中用電。台電為兼顧供電與環保,新燃氣機組今明兩年將陸續上線,行政院也要求台電於二期燃氣機組更新上線後,自2032年起每年再減煤300萬噸以上,並於2034年底前達成無煤化,提前12年達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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