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創條例修法 台積赴美適用新法國安條款

立法院已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為避免關鍵技術外流,新規定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特定產業或技術或達「一定金額」以上須事前申請,經濟部將配合修正子法,據了解,一定金額擬由目前十五億元提高至卅億元,朝寬鬆方向鬆綁;全案仍待協商。
此外,針對台積電宣布擴大赴美投資一千億美元,外界擔憂是否技術外流,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將適用「N-1」。依目前規定,一般對外投資,半導體並無明文要「N-1」,但三讀通過產創條例第廿二條,已明訂若「影響國家安全」、或「對國家經濟發展不利影響」,可不予核准對外投資。官員表示,可藉由此條文做為台積電赴美審查依據,落實「N-1」。也就是說,將藉由第廿二條要求台積電赴美投資落實「N-1」。
官員表示,根據新法,未來海外投資達「一定金額」以上、或是投資特定國家及地區、特定產業或技術,上述任何一項都要先申請,經過審查後才能放行。產創條例廿二條子法「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目前僅規定公司從事國外投資之金額逾台幣十五億元者,應於事前申請。未來,子法將修正一定金額以上,並增訂特定國家及地區、特定產業及技術等。
據了解,經濟部初步構想是提高至台幣卅億元。據分析,當初明定十五億元審查門檻,是依據央行規定法人每年結匯上限五千萬美元而訂定,而今央行已經提高至一億美元,經濟部擬參考央行結匯規定,修正「一定金額」以上為台幣卅億元,這對產業界來說將更寬鬆。
至於特定國家及地區,經濟部規畫是指遭聯合國制裁的國家或地區,例如參照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地區,主要是國際間管制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國家,包括伊朗、伊拉克、北韓、蘇丹、敘利亞、雙俄等。
針對特定產業和技術條件,經濟部初步想法,擬以國科會公布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為參考標準,截至目前,國科會公告過兩波共卅二項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包括十四奈米以下製程的IC製造技術及其關鍵氣體、化學品及設備、以及「毫米波氮化鎵(GaN)功率放大器單晶微波積體電路之晶片設計技術」、「高頻功率放大器之氮化鎵半導體製造技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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