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電重啓 至少16個月
在野陣營推動核管法修法,將核電廠運轉年限由40年延長至60年。經濟部長郭智輝昨(1)日表示,若修法通過,經濟部會在法規框架下行事,他表示,包括安全檢查及訂製燃料棒,最快16至18個月才能再重啟核電。
立法院經濟委會員昨日審查《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郭智輝出席備詢。國民黨立委張嘉郡、鄭正鈐、以及民眾黨立委張啓楷皆關注政府核電政策。
針對民眾黨發起核三延役公投,郭智輝表示,核電重啟三原則中的「全民有共識」,不用靠民眾公投,公投通過不能代表核電安全沒問題,而核電安全要靠專家判斷。
張啓楷質詢,核管法可能會在核三廠2號機5月17日除役前通過,詢問郭智輝是否執行核電延役?鄭正鈐質詢,核管法修法通過,讓核電廠延役需要多久時間?
郭智輝表示,修法過後,會依法律框架執行。但核電機組每部情況不同,要先檢查,判斷是否可以延役,光是確認就要一年;近年國外很多核電廠延役,按國外經驗資料,有國外專家協助,也許可以更快。
郭智輝還說,因為核三廠2號機是在5月17日除役,所以核三廠鈾原料用量只能用到5月,燃料棒要訂製,這需要16至18個月。鄭正鈐說,若能雙管齊下同步進行,最理想狀況就是16至18個月就可延役。另外核安會昨核發核一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運轉執照,該室外乾式貯存設施啟用後,台電可依規劃陸續將反應器爐心內燃料移出,有助除役作業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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