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眼】刪減補助款—當權力凌駕法律,雪花是共犯

如果中央政府能夠僅依兩紙公文,肆無忌憚地沒入原本依法屬於地方政府的財源,那麼,台灣所謂的「民主法治」與獨裁政權究竟有何區別?行政院的恣意妄為,無異於對法治的踐踏、將權力凌駕於法律之上,難道台灣的「民主法治」早已淪為空談?
根據行政院提交立法院審查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列對於直轄市及縣市一般性補助款2,501億1,279萬元。由於一般性補助款屬法律義務支出項目,為根據《地方制度法》設定之法定經費,並不受立法程序預算審查刪減。
確實,根據3月21日總統令華總一經字第11400026191號公布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直轄市及縣市之一般性補助款全數「照列」通過,分文未刪。令人震驚的是,行政院竟然在4月與5月間,接連發給各地方政府公文,擬刪減各縣市的一般性補助款636億元,刪減比率高達四分之一。
預算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公布後,即成為法定預算,形式與法律相當;法定預算具有法律規範效力,行政機關必須按法定預算執行,不得違反。行政院如此擅自刪減一般性補助款,已明顯違法。
此外,根據同日(3月21日)總統令華總一經字第11400026181號公布之《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規定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給付之一般性補助款金額,不得少於修正前一年度的預算編列數。如今,行政院擅自刪減一般性補助款的行徑,將導致中央政府給予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金額,少於113年度預算編列數,這是公然藐視法律。
法定預算的刪減,必須遵循嚴格的法定程序。依據《預算法》規定:「預算之執行,遇國家發生特殊事故而有裁減經費之必要時,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呈請總統以令裁減之。」又,若面臨法定歲入特別短收,無法依前述規定處理時,「應由中央財政主管機關籌劃抵補,並由行政院提出追加、追減預算調整之。」
然而,現今情況既非「國家發生特殊事故」以致需裁減經費,亦無「法定歲入特別短收」的情勢,行政院如何能隨意刪減法定預算?
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一般性補助款的停撥、扣減、減少、減列或減撥均有明確的法定規範。豈容行政院因中央政府總預算遭立法院刪減,便可自行刪減一般性補助款。
總結以上分析,行政院刪減一般性補助款的行為,違法事證明確,無可辯駁,無需再作任何討論。讓人訝異的是,當今政權的護航者,竟然仍能提出各種藉口與理由,試圖掩飾如此明顯的違法事實,且其中不乏具有法律專業背景人士。
成功的獨裁政權,除了倚靠那些想從中分一杯羹的「追隨者」,更仰賴那些出於鄉愿或恐懼而選擇沉默與讓步的「妥協者」。無論是「追隨者」還是「妥協者」,都是獨裁權力結構中不可或缺的「共謀者」。
你是「追隨者」?還是「妥協者」呢?記著,「雪崩時,沒有一片雪花是無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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