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修正道交條例 偽造車牌重罰7.2萬、可沒入車輛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使用偽造、變造車牌,加重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7萬2000元罰鍰,如果是偽造、變造他車車牌、致人傷亡或偽造累犯,更可直接沒入車輛。
鑒於使用偽造、變造車牌行駛的違規案件有增加趨勢,形成嚴重危害交通安全及治安問題。三讀條文明定,提高拼裝車未經核准領用牌照行駛、使用吊銷、註銷的車牌,以及車牌借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車牌的罰鍰,可處汽車所有人的罰鍰從現行3600元以上1萬8000元以下,提升至36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
三讀條文規定,未領用牌照行駛、牌照吊扣期間行使、已領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車牌、牌照經吊銷仍行駛、報廢登記車輛行駛等行為,將直接對汽車所有人處最高額的罰鍰3萬6000元,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對於使用偽造、變造及矇領車牌,將處汽車所有人最高額再加倍的罰鍰,可重罰7萬2000元,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
三讀條文也明定,如果偽造變造他車車牌將可直接沒入車輛,而其他偽造、變造及矇領車牌有肇事致人傷亡,或是10年內第2次違反規定,也可沒入車輛。
另外,為達到有效嚇阻非汽車所有人的駕駛人駕駛未領用有效車牌車輛衍生後續道路違規、治安犯罪等行為,這次修法也加入併罰概念,如果駕駛人明知駕駛車輛的車牌有問題,仍行駛上路,三讀條文也明定,將對駕駛人處最高額的罰款,共3萬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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