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眼/媒體議價研議變延議 重傷公民第四權

台灣「媒體議價法」談了整整四年,政府總有各種藉口,躲著不肯立法,從要研究、等數發部成立,再到無止盡的與數位平台對談,最新的理由是「國際政治情勢變化快速,目前並非立法適當時機」。政府滿滿的「拖」字訣,不禁讓人想問:這個政府既不想支持媒體產業,也不在意公民第四權,這樣的數發部是要發展什麼?
Google、Meta等大型國際數位平台,長期使用新聞媒體報導的文章,並從中獲取廣告利潤,卻不願付費,衝擊各國媒體產業生存空間,新聞有價運動因此在全球掀起討論,上一屆立法院就有相關提案,數發部卻始終提不出具體作為,把研議搞成「延議」,這次索性拿美國關稅戰當理由踩煞車,其實就是不把媒體議價的問題當一回事。
媒體業者耗費大量人力、資源採訪新聞,讓民眾吸取公共資訊、享有知的權利,廣告收入是媒體產業最重要的營收來源;然而,數位時代來臨後,Google、Meta等大型數位平台,引用新聞內容而不付費,數位廣告分潤也不透明,長期以來侵蝕媒體產業獲利,不只台灣媒體受害,全球媒體同步撻伐,這也讓全球各國啟動「媒體有價」的討論與立法。
澳洲二○二一年通過新聞媒體議價法,要求Google、Meta兩大數位平台就其平台上分享的新聞內容,向媒體付費,加拿大則是在二○二三年通過「線上新聞法」,Google承諾每年支付一億元加幣給加拿大爭取豁免權。但媒體議價法確實也遭受現實的考驗,Meta拒絕與媒體分潤,下架新聞內容,導致加拿大媒體產業流量下降。
台灣在二○二一年就有「媒體有價」的呼聲,不過,政府遲遲沒積極作為,先是各部會互踢皮球,公平會說這與公平交易法無關,經濟部說這不適合使用著作鄰接權,最後數發部被迫接下這燙手山芋。數發部端出各種研究,一下與數位平台進行多輪討論,一下又說要關注未來的AI(人工智慧)時代發展,甚至本屆國會又再度有立委提案後,書面報告還以「美國關稅」當理由稱不宜倉促立法。
回過頭來看,媒體為何要議價?因為「使用者付費」、「廣告分潤透明」天經地義,只要立法角度是從產業公平、正義來思考,而不牽扯「稅務」,這與「美國關稅」問題根本是兩碼子事,八竿子打不著。
台灣政府不優先保護自家的媒體產業,不在意影響全民福祉的新聞第四權,卻先扛出「美國關稅大旗」來阻攔,顯見對此議題以拖待變的消極思維,也難怪這些跨國數位平台吃台灣媒體夠夠;但當媒體產業因而逐漸萎縮,絕非社會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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