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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配陳情 白擬修法除陸籍可具結
內政部移民署要求陸配補件「喪失原籍證明」,朝野立委近日接連接獲陳情,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提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法,明定該法不溯及既往,二○○四年(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前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全數得以具結方式替代放棄大陸戶籍。
至於二○○四年三月一日以後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相關證明延後至本法修正後六個月內提出,同樣得以具結方式辦理,其適用對象類別、申辦程序、具結方式之辦理辦法,授權主管機關定之。
移民署先前要求在台定居的原陸籍人士補件「喪失原籍證明」,主要法源依據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之一條,該條文在二○○四年三月一日施行,要求條例修正前在台設籍的原陸籍人士,六個月內提出註銷大陸戶籍等相關證明。但此舉引來社會質疑聲浪,陸委會先是公布四種情況以具結方式替代,隨後再增加兩種情況得以具結替代。
民眾黨立法院黨團近期提出修法草案,提案說明指出,陸委會及移民署寄發超過一萬兩千份通知書,要求取得戶籍的民眾交付「喪失大陸地區原籍證明書」,造成近四十萬名大陸配偶,連同其家人、子女總計高達百萬民眾疑慮,政府將怠惰之責轉嫁民眾。該案上周已在院會完成一讀程序,交付內政委員會審查。民眾黨團副總召張啓楷表示,政府不可失職在前,卻甩鍋陸配;陸委會六大例外範圍太窄化,民眾黨團希望適度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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