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國樑/財政暴政
何謂「暴政」?統治者或政權之「不仁不義」是也。如果中央政府能夠僅憑兩紙公文,肆無忌憚地沒收數百億、依法應屬於地方政府的財源,實不仁亦不義也。不仁不義,謂之暴政,可也。
驚聞行政院發給各地方政府公文,擬按固定比例統一刪減各縣市之一般性補助款六三六億元,刪減比率高達四分之一。行政院發言人對外表示,「一般性補助款中央是『得以』補助,並非一定要補助…」,此語顯然有誤,若發言人事先進行過充分的功課,則可見其法律素養尚顯不足。
根據地方制度法規定:「各上級政府為促進地方均衡發展,『應』對財力較弱的地方政府酌情提供補助…」,這正是一般性補助款的法律依據。細究該法條,立法者使用了強制性的「應」字,而非可選擇性的「得」字,明確強調上級政府必須補助地方政府的義務;此一字之差,失之毫釐,差之千里。
進一步分析,一般性補助款的本質是對財力較弱的地方政府提供必要的財政援助,目的在於促進地方的均衡發展,彌補地方政府在基本財政收支上的缺口,並保障其在教育、社會福利及基礎設施等方面的經費支出。
基本財政支出包括:人事費用、低收入老人的保險與社會福利費用、基本辦公費以及公立醫療機構補助經費等。若地方政府的財力無法負擔這些經費,將會直接影響到地方居民的日常生活;例如「有沒有路可以行走」、「路燈是不是會亮」、「垃圾車能否正常運行」等基本服務。
當行政院計劃按固定比例削減各地方政府的一般性補助款時,實質上等同於對財力較弱的地方民眾進行懲罰,這樣的行為豈不令人心寒?這正是行政院的「不仁」。
另一方面,一般性補助款屬法律義務支出項目,為預算法所保障之「法定經費」,不受立法程序預算審查影響;根據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由總統公告之「一一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一般性補助款全數「照列」通過,分文未刪。行政院在無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擅自變更法定經費,顯然違法。
此外,根據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提供之一般性補助款金額,不得低於前一年度的預算數額。如今,行政院若果真刪減一般性補助款達四分之一,將使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補助金額,大幅低於前一年度之預算編列數,這是公然蔑視法律。
總結法律層面,行政院刪減一般性補助款的行為,違法事證明確,無可辯駁,這是行政院的「不義」。問題是,行政院主計總處明知刪減一般性補助款違法,又何敢如此猖狂?魔鬼在細節裡。
回顧行政院主計總處於四、五月間發給地方政府的公文,實際上,行政院並未直接削減各地方政府的一般性補助款,而是將五至十二月的「分配及撥付數」修改為「未分配數」。換言之,一般性補助款的總金額並未改變,變動僅限於「核定」與「尚未分配」間的調整。公文中「視相關救濟結果再予以配合修正」的說法,耐人尋味。
全力聲援地方政府集體提出行政救濟!暴政得以滋長與擴張,除了仰賴那些圖謀從中獲利的「追隨者」,也倚靠著那些因鄉愿或恐懼而選擇沉默的「妥協者」。無論是「追隨者」還是「妥協者」、主動或被動,都在一定程度上參與了這場權力的迫害。
「雪崩時,沒有一片雪花是無辜的。」(作者為政大財政系教授暨系主任、財稅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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