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撿到錢包送警局還被告 一票人抱不平:寧可丟到垃圾桶

通常撿到貴重遺失物都會送交警局,不過有一名網友不滿地表示,他22日撿到一個錢包,當下先拍了照片後再送到警察局,沒想到隔了兩天接到警方通知,對方表示失主要對他提告侵占,讓他氣得大罵「這社會病了嗎?」
這名網友在Dcard發文,表示4月22日他在中和撿到一個錢包,打開後發現裡面有3萬元現金、信用卡、證件等物,他當下先拍照存證後再送交警局,沒想到隔了兩天,警方打電話告知失主要提告侵占,並請他到警局一趟。原PO到現場後,聽到失主說皮包裡有4萬元,於是拿出當時拍的照片,證明只有3萬而非4萬。
員警也拿出照片和清單,表示剛受理報案時,錢包裡面確實只有3萬元,但失主不相信仍然要提告,警察沒辦法也只能受理。原PO爆氣地指責對方,「就是有你這種不分青紅皂白,讓很多人變成不願意做好事。要告就告,老子行得正、立得穩」。
貼文引起熱議,「請失主證明有4萬啊,而且還要舉證是你拿走的,提不出證明就告不動,這種通常9成9到檢察官就打掉了,你可以直接要求10%的報酬了」、「這就是為什麼現在很多人看到東西也不撿了,之前還看到有人說寧可拿去丟垃圾桶」、「我想說每天都那麼多民眾撿東西拿到警局,不怕被瘋狗告哦」、「我上次撿一個,我直接送警局,就說我在路中央撿的,沒清點內容,然後警察第一時間留我,用身分證找到失主電話,在那邊等失主來,點完錢才放我走,感覺很不好」。
依據《民法第805條》規定,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可以向有受領權之人請求相當遺失物價值十分之一以內的報酬,而拾得人有報酬請求權,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要行使,是其權利而非義務,但是請求權都會有時效,在六個月不行使會罹於時效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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