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刑責到監督機制 兒童保護體系急待大體檢
剴剴案於昨日宣判,這起案件所引爆的社會怒火,近年罕見。這起事件不只是單純的刑事案件,更是對兒童保護體系信任的崩潰。事後,大批家長、自發組織與民眾發起連署,呼籲對「虐童致死」加重刑責至無期徒刑或死刑,並要求「兒虐性侵案件不得假釋」,附議人數短短數日即突破十三萬人,顯見民眾對現行法律不足以嚇阻惡行的極度不滿與焦慮。
此事件暴露的不僅是施暴者的冷血無情,更映照出台灣在制度設計與執行上的全面破口。民眾質疑的重點之一,是原應對兒童照護進行把關的政府機關為何層層失職?一個已存在風險警訊的保母,為何仍能輕易取得照護幼兒的資格?這不僅是個案的悲劇,更是整個監督系統的失靈。當這樣的漏洞導致孩童殞命時,社會的憤怒與修法的呼聲,便不再只是情緒性的發洩,而是一種迫切的制度性反思與改革的呼召。政府不能僅以「尊重修法建議」帶過,而應正視當前法條對於兒童虐待案件的懲罰是否足夠嚴厲,是否能真正達到嚇阻效果。
事實上,台灣過去針對虐童案件的法律修正,雖曾多次調整刑責,但整體仍偏向溫和。例如二○二三年已修法加重虐童刑責,然則在實務上,仍常見施虐者最終因「無前科」或「悔意態度良好」而獲得減刑甚至緩刑處理,這樣的司法邏輯,對於受害者家屬與社會大眾而言無疑是二度傷害。剴剴案讓社會再次意識到,現行法令對於極端惡劣的虐童行為,並無足夠嚴正的回應機制。因此,民間所提議的「致死即死刑」、「不得假釋」等主張,雖然極端,卻反映出人民對於正義實現的迫切需求。修法不應只是象徵性的回應,而應是一次全面檢討與制度重塑的開始。
除了刑責加重之外,配套的預防與監督機制也同樣急需檢討。以保母制度為例,現行登錄與審查多由地方政府執行,且部分地區仍存在人力短缺與查核寬鬆等問題,導致監督機制形同虛設。若政府無法有效落實對兒童照顧者的實地查核與持續監督,即便刑責再重,也只是亡羊補牢。再者,應設立專責的兒童保護機構,並設有跨部會整合權限,從源頭防範高風險照顧者介入托育行業。唯有法治與制度並行,才能真正建構出「零兒虐」的社會安全網。
法務部對此案的回應態度,雖然謹慎,但也顯示其並未排除修法的可能性,這是值得肯定的一步。然而,民眾的憤怒不會因一句「尊重修法建議」而平息。唯有讓具體改革措施儘快進入立法與執行程序,才能讓民眾看到政府不只是「聽到了」,而是「行動了」。兒童是國家未來的根本保障,讓虐童案再度發生,不僅是對受害兒童的背叛,更是對整個社會安全感的瓦解。剴剴案,是一記血淋淋的警鐘,而我們必須回應的,不只是情緒,而是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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