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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道路用地怎過戶?竹市稅務局這招助順利轉移還退稅

新竹市王小姐持有一筆部分道路用地、部分住宅區的土地,因道路用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各分區使用面積難以立即釐清,稅務局先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同時請都市發展處協助分割作業重新核算後,王小姐還能再領溢繳的土地增值稅1萬餘元。
新竹市稅務局指出,依土地稅法規定,都市計畫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可免徵土地增值稅。民眾申報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時,應檢附核發日期在8個月內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且需明確記載該筆土地為都市計畫指定公共設施用地,並確認尚未被政府機關徵收或收購,即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說明,如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列土地同時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和其他非公共設施用地,因未辦理分割登記,致屬道路用地部分面積、地價均不甚明確,於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辦分割登記前,稽徵機關可以先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待分割完畢後,再就公共設施保留地部分辦理退稅。
稅務局指出,王小姐持有一筆同時屬於道路用地及住宅區兩種使用分區土地,其中道路用地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無法確認該道路用地範圍,無從核算免徵面積。
考量王小姐急需辦理移轉登記,新竹市稅務局先就全筆土地依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並函請都市發展處協助畫定道路用地範圍。經地政機關完成土地分割後,稅務局再依分割後地號與面積及使用分區證明,辦理退還道路用地部分的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申請核發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記載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是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地主仍可參與分配土地權利並適用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此與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對地主權利損益情形有別。因此,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就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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