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想與女友在外租屋同居 當鋪借款「年利率97%」這理由判無罪
陳姓男子2年多前以機車為擔保,向當鋪林姓業務員借8萬元,年利率97%,原車仍供陳使用,直至前年9月繳不出每月利息6千元,林才取車且聲請本票裁定,檢方認林涉重利罪,法官認當鋪免留車,不適用當鋪法外,檢方未舉證林乘陳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牟利,林獲判無罪。
林坦承借款8萬元予陳,預扣第一期費用6千元,每月還款6千元,免留機車等情事。而他堅決否認有何重利犯行,辯稱每月6千元是包含月息2.5%及倉棧費5%,這部分都有經過陳的同意,經過評估後才借款的。
據換算,林預扣第一期費用6千元,借款利率自應以7萬4千元為本金數額計算之,陳借款利息經換算結果,年利率已高達97.297%。
台南地院指出,當鋪業雖屬營業質權,仍以占有質物為其權利存在要件,若非占有質物,即無從成立營業質權,也非屬當鋪營業範疇,自無從主張依當鋪業法相關標準收取利息,及依當鋪業法收取倉棧費。而本案並未扣車,並不適用當鋪法相關規範。
且按刑法上重利罪,以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為要件。
台南地院表示,依陳的證述,在父親開設公司任職,且與家人同住,因想與女友在外租屋同居以及購買物品,又不欲家人知悉其借款,才透過網路搜尋方式向當鋪借款。他獲得當鋪借款後,因其曾向家人借款,雖家人未向他催討,仍用以償還積欠家人借款,並未用在租屋或購買物品。
台南地院認為,依陳向林借貸目的,並非遭遇臨時緊急事故,或基於生活所急需等急迫情形,難認有何難以求助處境。
同時,陳當時仍有銀行信貸債務,可知陳並非初次借款,也非無一般銀行借貸經驗,因唯恐家人知悉他再度借款,才思考向當鋪借貸,也難認陳向當鋪借款之舉是出於輕率、無經驗所為。
台南地院表示,林雖有貸與陳金錢而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但依檢察官舉證,尚無從使法官形成林收取重利所為,是乘陳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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